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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网最大下注平台关于加强出国(境)证照管理的暂行规定
发布日期:2016-09-20   浏览次数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》和《江苏省因公护照、赴港澳通行证颁发、管理办法》,中纪委、中组部、外交部和公安部等八部委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(境)管理的通知》,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、江苏省公安厅、江苏省人事厅《印发<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(境)管理的暂行规定>实施办法》和镇江市委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,为规范集团教职工出国(境)证照的管理和登记工作,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。

  一、因公证照的申办
  教职员工因公出访获得立项批准后,填写因公证照事项申请卡,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专人办理因公证照。

  二、因公证照的领取
  1.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通知当事人领取因公证照,领取时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。
  2.根据出国(境)人员只能持一本护照或通行证出国(境);不得持因私证照因公出访(获批出访任务要求者除外),更不得同时持用因公、因私两种证照出访的规定,领取因公证照时,必须将所持的因私证照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暂时保管,待其回国后按上级部门规定交回因公证照,方可换回因私证照。

  三、因公证照的收缴
  1.根据规定,因公证照持有人出访回国(境)后必须在一周内,将所持证照交回国际合作与交流处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保存,个人不得保存因公证照。在规定期限内未交还的,国际合作与交流处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将报告发照机关并由省外办(省港澳事务办公室)按规定程序吊销当事人因公证照,两年内不为其颁发新的因公证照。
  2.持照人领取因公证照后因故未出境者,自决定取消此次出访任务之日起,将证照交回国际合作与交流处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。

  四、因私证照的申办
  1.凡本校教职工因定居、探亲、访友、旅游、商务、留学、继承财产和其他非公务活动需要出国(境)者, 向保卫处申请办理因私证照的校内相关手续。
  2.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和上级部门文件精神,相关备案人员(见附注)申领因私出国(境)证照应按照管理权限向组织部、人事处履行审批手续和备案登记手续。

  五、相关备案人员的因私证照的管理
  1.相关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(境)证照后,应自觉及时地向组织部、人事处报告登记。签证前,因私出国(境)证照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集中保管。
  2.相关备案人员因私出国(境)返回后,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学校组织部、人事处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报告,在回国(境)10日内将因私出国(境)证照送交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集中保管。
  3.如因故未出国(境)者,应及时将因私出国(境)证照送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集中保管。
  4.相关备案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出国(境)审批手续和违反证件报告登记制度、弄虚作假办理出国(境)证照、擅自滞留国(境)外的,要依照党纪、校纪追究其相关责任。对不在规定时限或拒不送交所持出国(境)证照的人员,给予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。
 
  附注:此处“相关备案人员”包括:①在职的处级(含副处级)以上干部,离(退)休省管干部;②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、行业机密的人员(含已离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);③校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、领导成员及参股企业中的股权代表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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